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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行江蘇分行:托管銀行視角下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處理策略研究

                                                                        新華財經|2023年02月23日
                                                                        閱讀量:

                                                                        建行結合目前監管政策要求和托管運營實踐,對資管產品增值稅系列政策、基本處理邏輯、典型問題處理策略以及下一步優化策略等進行研究探討并提出實操建議。

                                                                        2022年6月2日,財政部發布《資產管理產品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2〕14號),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資管新規資產管理產品的會計處理規定,內容包括適用會計準則、金融資產分類和計量、增值稅核算、財務報表格式等,其中增值稅核算作為資產管理產品運作過程中的關鍵環節,自“營改增”全面推行以來一直被資管市場高度關注,托管銀行應緊抓契機,加強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處理策略研究,提升估值核算能力,賦能托管業務高質量發展。建行結合目前監管政策要求和托管運營實踐,對資管產品增值稅系列政策、基本處理邏輯、典型問題處理策略以及下一步優化策略等進行研究探討并提出實操建議。

                                                                        根據運營實踐,資產管理產品的增值稅處理存在以下三個難點,一是資管產品種類繁多、投資資產各有不同,各類資產的征免稅政策差異很大,地方稅務主管部門以及資管機構對政策的解讀各有不同;二是管理人與托管人使用不同的賬務處理系統,在科目格式、參數配置、結轉邏輯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三是資管產品增值稅方案缺乏有效的確定機制,導致增值稅設置不準確或者變動頻繁?,F從政策思考、系統比較以及機制完善等三個方面提出資管產品增值稅處理的優化策略及建議。

                                                                        (一)加強增值稅系列政策的研究思考

                                                                        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系列政策的研究與思考,持續推進在實踐基礎上的理論創新,一是深化與地方稅務主管部門、資管機構以及托管同業等機構的溝通交流;二是厘清金融債券利息收入免稅政策的適用范圍,明確發行機構、債券品種等對金融債券免稅政策實施的影響;三是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對資產管理增值稅處理的影響。

                                                                        (二)熟悉不同賬務處理系統的差異

                                                                        為熟悉不同賬務處理系統的增值稅處理差異,一方面應了解市場主要資管機構使用賬務處理系統的特點及增值稅處理要求;另一方面要通過研究比對,掌握雙方系統在科目設置、參數配置等方面存在的差異。經調研,托管銀行自主研發托管系統與贏時勝系統、恒生系統在增值稅科目名稱、科目設置、結轉邏輯等方面均存在差異,應通過提前溝通或運營實踐,確定會計科目“一對一”映射關系以及特定投資品種的增值稅設置,提升增值稅賬務核對效率。

                                                                        (三)完善增值稅方案的確定機制

                                                                        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方案由管理人根據產品特性自主擬定,是否制定、何時制定、如何確定均未在托管合同中明確,導致部分資管產品增值稅設置不準確或變動頻繁。托管銀行應進一步明確增值稅方案的確定機制。一方面,在托管合同中添加增值稅方案相關條款,明確增值稅方案的必備內容、出具時點、確定方式等內容;另一方面,嚴格落實合同要求,在資管產品正式運作前與管理人確定增值稅方案并準確完成系統配置工作。綜上,建議在托管合同中添加“管理人應在產品正式成立前向托管人提供加蓋有效印鑒的增值稅處理方案或溝通確認增值稅應稅種類、結轉頻率等系統設置,并承擔因執行增值稅處理方案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等條款。


                                                                        編輯: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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